服務條款

本條款規範您對本服務之使用。請於使用服務前詳閱完整條款內容。

文件版本
terms-v2026-06-15
生效日期
2026-06-15

第 1 條(目的)

本條款旨在規範 BabyDaily 營運者(個人)(以下稱「營運者」)所提供之 BabyDaily 及其相關服務之使用,就「營運者」與會員之間的權利、義務及責任事項,以及其他必要事項予以規定。

第 2 條(定義)

本條款所使用之用語定義如下。

  • 「服務」係指不論所使用之終端裝置(含個人電腦、電視、行動裝置等各類有線/無線裝置)為何,「會員」皆可使用之 BabyDaily 及其相關服務。
  • 「會員」係指連結至「營運者」之「服務」,並依本條款與「營運者」締結使用契約,進而使用「營運者」所提供之「服務」之顧客。
  • 「帳號(ID)」係指為識別「會員」及使用「服務」之目的,由「會員」設定並經「營運者」核准之文字與數字組合。
  • 「密碼」係指為確認與「會員」所持有之「帳號」相符,並保護機密性,由「會員」本人設定之文字或數字組合。
  • 「發佈內容」係指「會員」於使用「服務」過程中,在「服務」上所張貼之符號、文字、語音、聲音、圖像、影片等資訊型態之文章、照片、影片及各類檔案與連結等。

第 3 條(條款之公告與修訂)

「營運者」應將本條款內容公告於服務初始畫面或公開網頁,使「會員」得以輕易知悉。

「營運者」得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。

「營運者」修訂條款時,應敘明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,於修訂條款適用日前 7 日起至適用日前一日止,與現行條款一併公告。若修訂內容對會員不利,應另行透過服務內電子郵件、電子訊息、登入時之同意視窗等電子方式明確通知。

會員如不同意修訂條款之適用,得終止使用契約;如有無法適用現行條款之特殊情事,「營運者」亦得終止使用契約。

第 4 條(條款之解釋)

「營運者」就個別服務得另訂使用條款及政策,如該內容與本條款牴觸時,應優先適用該個別條款及政策。

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或其解釋,依相關法令或商業慣例辦理。

第 5 條(使用契約之締結)

使用契約於申請人同意條款後提出會員申請,並經「營運者」承諾時成立。

  • 如申請人曾喪失會員資格、非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冒用他人名義、記載不實資料、未滿 14 歲之兒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,或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者,「營運者」得不予承諾,或於事後終止使用契約。
  • 如服務相關設備不敷使用,或存在技術上或業務上之問題時,「營運者」得保留承諾。
  • 使用契約之成立時點,以「營運者」於申請程序中標示完成加入之時點為準。

第 6 條(會員資料之變更)

「會員」得隨時透過個人資料管理畫面查閱及修改本人之個人資料。惟為服務管理所需之電子郵件地址不得修改。

如會員申請時所填寫之事項有變更,得於應用程式內自行修改資料,或以電子郵件請求「營運者」變更資料。

因未修改變更事項所生之不利益,「營運者」不負責任。

第 7 條(個人資料保護義務)

「營運者」依相關法令規定,致力於保護「會員」之個人資料。有關個人資料之保護及使用,適用相關法令及「營運者」之隱私權政策或個人資料蒐集與使用同意文件。

第 8 條(「會員」對「帳號」及「密碼」之管理義務)

  • 「會員」之「帳號」與「密碼」管理責任歸屬於「會員」本人,不得使第三人使用,亦不得使用第三人之資料。
  • 如「會員」之「帳號」有洩漏個人資料之虞、違反公序良俗,或有使人誤認為「營運者」或服務營運者之虞時,「營運者」得限制該「帳號」之使用。
  • 「會員」如發現其「帳號」及「密碼」遭盜用或第三人使用之情事時,應立即通知「營運者」,並依「營運者」之指示辦理。
  • 因未通知或未依指示辦理所生之不利益,「營運者」不負責任。

第 9 條(對「會員」之通知)

「營運者」對「會員」為通知時,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,得以服務內電子郵件地址、電子訊息、通知服務等方式為之。

「營運者」對全體「會員」為通知時,得以於服務公告畫面或官方網頁公告 7 日以上之方式,代替個別通知。

第 10 條(「營運者」之義務)

  • 「營運者」不得從事相關法令及本條款所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,並致力於持續且穩定地提供「服務」。
  • 「營運者」應具備保護個人資料所需之安全措施,並公示且遵守隱私權政策或個人資料蒐集與使用同意文件。
  • 「營運者」應就服務使用過程中發生之使用者不滿或損害救濟請求,建立妥善之處理程序。
  • 對於「會員」所提出之意見或不滿事項,「營運者」應透過留言板或電子郵件等方式,告知處理過程及結果。

第 11 條(「會員」之義務)

「會員」不得從事下列行為。

  • 於申請或變更時登載不實內容、盜用他人資料、變更「營運者」所公告之資訊
  • 傳送或張貼「營運者」所定資訊以外之資訊(如電腦程式等)
  • 侵害「營運者」及其他第三人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
  • 損害「營運者」及其他第三人名譽或妨害其業務之行為
  • 公開或張貼猥褻或暴力訊息、圖像、聲音,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資訊之行為
  • 未經營運者同意,以營利為目的使用「服務」,或蒐集、使用資訊(資料、內容等)之行為
  • 其他違法或不當之行為

第 12 條(「服務」之提供等)

「營運者」向會員提供活動紀錄、資料保存、日記與社群、統計與分析、個人化資訊提供(精選推薦)及其他育兒相關資訊提供服務。

「服務」原則上全年無休,全天 24 小時提供。

「營運者」於資訊通訊設備之維護檢修、更換及故障、通訊中斷或有其他相當之營運事由時,得暫時中斷「服務」之提供,並得實施定期檢修。

第 13 條(「服務」之變更)

「營運者」於有相當事由時,得因營運上、技術上之需要,變更所提供之全部或部分「服務」。

免費提供之服務其全部或部分,得因「營運者」之政策及營運需要而修改、中斷或變更,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,不另行補償。

第 14 條(資訊之提供)

「營運者」得以公告事項或應用程式內通知等方式,向「會員」提供「服務」使用過程中認為必要之各種資訊。

第 15 條(「發佈內容」之著作權)

  • 「會員」於「服務」內張貼之「發佈內容」,其著作權歸屬於該發佈內容之著作人。
  • 「發佈內容」得於搜尋結果、「服務」及相關推廣活動等處曝光,並得於必要範圍內進行部分修改、重製、編輯後張貼。
  • 「營運者」如欲以前述方式以外之方法使用「發佈內容」時,應事先取得「會員」之同意。

第 16 條(「發佈內容」之管理)

如「會員」之「發佈內容」含有違反相關法令之內容,權利人得依相關法令所定程序,請求停止公開及刪除等措施,「營運者」應依相關法令採取相應措施。

縱使權利人未提出請求,如有足以認定權利受侵害之事由,或有違反「營運者」政策及相關法令之情形時,「營運者」得依相關法令採取暫時措施等處置。發佈內容下架請求信箱:zorleno.co@gmail.com

第 17 條(權利之歸屬)

「服務」之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歸屬於「營運者」。但「會員」之「發佈內容」及依合作契約所提供之著作物等不在此限。

「營運者」僅授予「會員」使用帳號、「帳號」、內容等之使用權,「會員」不得就此進行讓與、出售、設定擔保等處分行為。

第 18 條(契約解除、終止等)

「會員」得隨時透過客服中心或個人資料管理選單等方式申請終止使用契約,「營運者」應依相關法令等規定立即處理。

契約終止時,除依相關法令及隱私權政策「營運者」須留存會員資料之情形外,終止後「會員」之所有個人識別資料應立即銷毀。

第 19 條(使用限制等)

  • 「會員」如違反本條款所定義務,或妨害「服務」之正常營運時,「營運者」得以警告、暫時停止、永久停止使用等方式,分階段限制其使用。
  • 如發生冒用他人名義、盜用付款資料、提供非法程式、妨害營運、非法通訊、駭客攻擊、散布惡意程式等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時,得立即予以永久停止使用。
  • 「會員」對於使用限制,得依「營運者」所定程序提出異議,如該異議經認定為正當時,「營運者」應立即恢復其「服務」使用。

第 20 條(責任限制)

  • 「營運者」因天災或與其相當之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提供「服務」時,免除其責任。
  • 「營運者」對因可歸責於「會員」之事由所致「服務」使用障礙及損害,不負責任。
  • 「營運者」對「會員」就「服務」所刊載之資訊、資料、事實之可信度、正確性等內容,不負責任。
  • 就免費提供之服務之使用,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,「營運者」不負責任。

第 21 條(準據法及管轄法院)

「營運者」與「會員」間所提起之訴訟,以大韓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
「營運者」與「會員」間發生之爭議相關訴訟,以起訴當時「會員」之住所地為準,如無住所則以居所地之管轄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。

於海外設有住所或居所之「會員」,則以大韓民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